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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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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未經核准辦理信用卡業務前,不得為任何有關之廣告或促
銷之行為。
信用卡業務機構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
前,應先經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
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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