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21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本條第十一款係規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需以書面聲明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
情事,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條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款次表達方式酌作修正。
109.09.28 一、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電信管理法,已無原電信法所規定第一類電信事
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分類。經檢討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實際上並未提供電信
加值網路相關服務,即未辦理原電信法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亦非屬電信管理法所
稱之電信事業,爰刪除第一項依法先向交通部申請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及檢同該
等執照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規定。
二、配合前述刪除條文,同項第三至十一款款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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