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記載事項之公告)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或其分公司開始營業時,應將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 記載之事項,於其所在地公告之。
(營業執照記載事項之公告)
090.07.09一、票券金融公司之本公司或分公司於開始營業時,應將營業執照所載之公司或分公 司名稱、所在地及營業範圍等於其所在地公告。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