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095.01.24為確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不致中斷,合併後之機構應銜接原有作業。主 管機關將視合併基準日,於核發許可證照時,一併敘明其應開始營業之期限,爰修正 本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