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每月將辦理情形彙報總 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098.06.30配合第五條之一修正本條有關向主管機關申報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理情形之規定,增 訂申報機關包括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等。099.03.16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