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 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098.10.05一、條次變更。 二、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