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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101.12.28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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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
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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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