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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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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應依其持有之信託受益權
行使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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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