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為前條之查核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 ,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查核,並 予輔導。 公會專案查核後,應即為下列之處置,並將查核結果報金管會備查: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即報金管會處理。 二、發現違反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輔導信託業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108.01.31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