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
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H)
(四)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格式 I)
(五)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
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
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
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
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
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5
02722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0、13、16、24、30、31 條條文
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I、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
、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六之十、格式六之十五;增訂第 24 條條文之
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一、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二、格式六之十六、格式六
之十七,原格式五之二十二修正為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二,原格式六之
七修正為格式六之十五;依第 31 條規定:除第 30 條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第二季施行,第 4、6、10、13、16、24 條、第 18 條格式 I
、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8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
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H)
(四)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格式 I)
(五)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
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
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
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
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
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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