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資金運用方式之限制)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 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閒置資金運用方式之限制)
092.07.23為增加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操作彈性,及鼓勵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不動產 相關投資,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明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閒置資金運用範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