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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8 條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更換部分資產、將資產返還創始 機構或因信用增強所為之資產移轉,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規費,指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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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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