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