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4.29 明定金融機構主動調高契約額度或可動用額度時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及其他可代替
書面同意之方式。
096.05.22 一、本點係整合現行條文第十九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並以條列方式表達。
二、有關金融機構委外催收之管理,已增訂於修正條文第四點,爰本點僅就自行催收
予以規範。
三、第一款增訂辦理催收作業之原則。
四、第二款係為現行條文第十九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三款為現行條文第二十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四款為現行條文第二十一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五款係參酌現行條文第二十四點第二項,予以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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