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