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依本辦法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專責單位之 指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警指 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
095.04.27銀行應考量自身規模、組織架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訊系統之複雜性後,將其對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應採取之措施、專責單位、警示帳戶逕予 結清之金額門檻、預警指標、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訂定於其內部 準則俾供依循。103.08.20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