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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3.08.2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61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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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銀行應依本辦法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專責單位之
指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警指
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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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