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於信託契約、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載明受益權外 ,不得有製作交付受益權證書、受益證券、受益憑證、或用以證明其受益 權之其他書面文件予受益人致他人誤認其為有價證券之行為。但信託業依 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 者,不在此限。
099.02.04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