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 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 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 弊端或疏失,並使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免於重大損失 ,應予獎勵。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 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 負責之失職人員。
099.03.29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三十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及「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訂定本條。103.08.08配合第三章第四節名稱為「法令遵循制度」,爰爰配合章節名稱酌修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