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 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 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 或疏失,並使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各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 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信用卡業務機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訂定相關獎懲機制,以強化電子支付 機構落實內部控制制度。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