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契約份數) 應載明契約份數,並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收執。
104.04.27參考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各持 有契約正本乙份,以作為權利義務證明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