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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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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8   
十八、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電子支付機構得依情節輕重以電子郵件或雙方
      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暫停其使用該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
        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四)使用者未經電子支付機構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
        第三人。
  (五)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
        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
        類似之程序。
  (六)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七)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二點第三項、第十三點規定之情事。
  (八)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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