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08.11.11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8- 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二第一項之保險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
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國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
    上;外國保險業其總公司應符合其母國清償能力標準。
二、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
    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