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104.05.25一、本條新增。 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二第二項規定之授權,定明保險業經特許設 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者,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