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機關)
089.11.01有關省政府財政廳為省之主管機關的文字已經不合時宜,故予修正。 097.12.30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 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條。103.06.04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組織法,爰修正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