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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5.14一 本條第一項屬於行政罰性質,爰將「沒收」改為「沒入」,並酌作文字修正,移 列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二 第二項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將有期徒刑提高五年以下,移列為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