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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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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9     條
(引進設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所需自用之通訊設 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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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