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責任)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因可歸責於理事 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解除。
(清償責任)
082.12.03為促使信用合作社理事及經理人於執行職務及推展業務時,以穩健經營為理念,期能 保障存款人權益,爰參照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暫行辦法第十條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制定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