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2.29 一、第一項第一款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附表,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七條第四
款有關財務分析之規定,另鑑於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係國際趨勢,為反映整體
集團之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相關財務分析比率,並
增訂銀行如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
096.04.11 一、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修正附表二十簡
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科目。
二、配合「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及表格」之修正,爰修正附表二十一中資本適足性相關欄位。另參酌「公開發
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財務比率分析內容已於附表中列示,爰
刪除條文部分之各比率名稱。
102.02.01 一、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四款及附表二十之財務報表名稱,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並
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增訂普通股權益比率及第一
類資本比率等法定比率之揭露,爰修正附表二十一有關銀行揭露資本適足性之規
定。
三、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得以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年
度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同意,爰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因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財務報告將改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另行編製個體
財務報告為輔,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銀行之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年度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銀行個體財務報告。
106.03.03 明確定義銀行應揭露財務資料之範圍,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銀行除應
揭露最近五年度相關財務資訊及分析資料外,如截至年報刊印日前,銀行有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及分析,並配合修正附表二十及附表
二十一。
111.02.21 【附表二十修正說明】
一、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調整財務報表相關會計項目。
二、金融業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目前已無採用國際
會計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五年者,須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
財務資料情形,爰刪除(2)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我國財務會計準則
相關報表及(1)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之相關附註說明文字。
三、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司法修正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
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爰修正簡明資產負債表註 4。
【附表二十一修正說明】
金融業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目前已無採用國際會計
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五年者,須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財務資料
情形,爰刪除(2) 財務分析─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相關報表及(1) 財務分析之相關
附註說明文字。
112.02.24 《附表二十修正說明》
銀行之盈餘分派應依銀行法規定經股東會承認,爰修正簡明資產負債表之註 4。
114.01.09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股東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銀行最近三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三年度財務分析、銀行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且多數銀行已將財務報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納入股東會議事手冊,股東可取得上開相關資訊,為精簡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其附表二十、第二款及其附表
二十一、第三款至第五款。
四、有關銀行及其關係企業財務週轉困難對財務狀況影響之揭露,考量該等情況若對
銀行有重大影響,即應發布重大訊息,必要時亦須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股東可取
得上開相關資訊,為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併同
刪除第二項有關關係企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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