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生經營危機之緊急處置)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 公司或證券子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調整 後淨值為負數,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 無重大不利影響者,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一、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概括承受者 。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其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由金融機構轉換設立者。
(公司發生經營危機之緊急處置)
090.07.09為安定金融秩序,對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公司合併、概括讓 與或概括承受,或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三分之 一以上,或金融機構依本法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如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銀行子 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發生經營危機之虞,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 要,且無重大影響金融市場公平競爭者,免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參考銀行 法第六十二條之四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作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