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項目;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納入分析。並說明最
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償債能力。
(六)現金流量。
(七)槓桿度。
(八)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性及其低於法定比率
時之改進措施,並應揭露其子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關規範計
算之資本適足性。
(九)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
總額或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