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2.27 一、本條文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移列,並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訂定。
二、並非所有辦理一般查核單位均含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或資產品質,爰將「信用合
作社之一般內部稽核報告之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修改為「信用合作社辦理一
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並
將揭露項目條列化。
三、內部稽核報告內容如將重要事項及主要缺失彙總重點陳述並提綱挈領,將有助於
信用合作社經營者及監理機關之瞭解,爰揭露項目增列綜合評述。
四、另對於金檢單位、會計師所提列之查核缺失均應持續追蹤覆查,爰增列為應揭露
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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