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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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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維持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
制或禁止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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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