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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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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9     條
集中保管機構登錄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發行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
且已繳納稅款者,集中保管機構得依持有人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
票券債權證明書。
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
第一項債權證明書,由集中保管機構會商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範本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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