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業兼營信託業務,準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外之規定。但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98.01.06配合信託業法第三條之修正,開放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 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爰明定他業兼營信託業務,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準用 本辦法規定,又他業兼營信託業務者,尚非均設有總稽核制度,但均會要求設立內部 稽核單位,並定有相關規範,故尚無強制要求設置總稽核之必要,爰排除本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準用。另因他業之管理法令對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 均另有規定,爰若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