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合作社除已依格式 M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 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 關係,並應至少包括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所列 對象及其有利害關係者。信用合作社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 事業或機構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102.12.25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三、為整併關係人交易資訊,及考慮信用合作社業務特性且其組織架構與公司有別, 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關係人揭露」、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 併及單獨財務報表」及第二十八號「關聯企業投資」用語,明定信用合作社關係 人交易應揭露之交易型態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