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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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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19   
十九、電子文件之效力
      銀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
      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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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