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30 一、為確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保障外籍移工權益,爰於第一項規
定主管機關得隨時主動檢查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所辦理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
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權限,包括直接派員檢查、委託他機構檢查,及令外
籍移工匯兌公司於限期內提報等。
二、另為避免主管機關囿於人力及資源限制,無法有效行使檢查權,爰於第二項規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應行檢查事項、報告或資料予
以查核。又金融檢查有助於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健全經營,建立外籍移工對外籍
移工匯兌公司之信任,爰基於受益者付費之理念,其費用應由外籍移工匯兌公司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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