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
付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使用者身分,並得採取對
使用者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匯(轉)入或提領、轉出款項、暫停全部
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得向
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時,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電子化平台或其他可行方式為之,並依相關要求提供疑似涉及詐欺犯
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文件、使用者之身分資訊、相關交易紀錄或其他
依該通報方式應提供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