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外匯市場之情形)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 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 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 決定應即失效。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關閉外匯市場之情形)
084.08.02一 本條例新增。 二 國內外經濟情勢瞬息萬變,殊難逆料,為免危及經濟穩定及金融安定,行政院對 外匯之收支或黃金之出口有採取必要措施之功能,俾得適時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