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措施之處罰)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
(違反措施之處罰)
084.08.02一 本條例新增。 二 為期行政院之措施能有效執行,以免危及經濟及金融安定;且外匯投機者預期可 獲得暴利,爰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