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05.31 一、明定本局之掌理事項。
二、本局掌理事項除第三款及第七款外,係依據現行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金融司
掌理事項擬訂,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金融司原職掌中,有關保險管理事項(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七款規
定)及原屬金融司職掌中關於「保險」之事項,劃為財政部保險司職掌。
(二)金融司原職掌中有關證券管理之事項(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規定),劃
歸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管理。
三、第三款明定本局依銀行法第二章所掌理事項。
四、第七款明定本局為因應金融業務國際化需要,掌理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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