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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 條
合作金庫分左列二級: 一、中央合作金庫及其各省、市分金庫。 二、縣、市合作金庫。 中央合作金庫得於必要地區設立合作支金庫,縣、市合作金庫得於各該縣 市區域內設立代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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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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