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12.12 明定制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095.01.27 金融監理業務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本條
例之行政主管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19 配合條文第一條增訂特許證券商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定明其
行政及業務之主管機關。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
行,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將本條例之行
政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2.04 配合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之一環,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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