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機關)
074.01.09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096.01.18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而金融服務業包括存保公司 ,爰將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2.0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