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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07.11.14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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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
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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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