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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 條
銀錢行莊於存款戶開戶時,應囑存戶將真實姓名,職業及詳細地址在開戶 申請書內詳細填明,如係商號存款,並應填明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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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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