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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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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金融業,係指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其他經金融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法人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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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