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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金融業,係指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其他經金融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法人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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