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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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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
    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二、合格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三、合格第二類資本:指可支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二類
    資本。
四、股金:指最近半年日平均股金總額、最近一個月日平均股金總額及填
    報基準日股金總額之孰低者。
五、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及
    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但已自合格自有資本
    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信用合作社產
    生損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
    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七、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等)波
    動,致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
    計提之資本。
八、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信用合作社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
    之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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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