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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102.01.23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3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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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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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一) 銀行章程。
 (二) 董事會、監察人會及股東會議記錄。
 (三)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業務發展計畫
      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四) 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須含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五) 經會計師簽證之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比率報告。
 (六) 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
      細表 (附表一、二) 。
 (七) 其他經本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法源資訊編:附表請參閱金融業務參考資訊 86 年 6月號 第 1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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