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工業銀行業務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辦 法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範圍內附加附款。
094.11.30配合監理機關組織變更,修正財政部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12.27一、文字修正。 二、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將「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