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簡易型分行 (含簡易型分社) ,指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設立,或以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抵換,辦理本辦法規定業務之小型分支機 構。 前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
094.07.05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成立,農會信用 部及漁會信用部同時移由該局管轄,爰將第一項之分部及第二項所稱金融機構之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予以刪除。 二、配合本次修訂,簡易型分行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